中国海仲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正式施行 八个“首次”实现新突破

来源:央广网 | 2021年10月11日 14:18
央广网 | 2021年10月11日 14:18
原标题:中国海仲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正式施行 八个“首次”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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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10月9日消息(记者黄玉玲)10月9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简称《2021仲裁规则》),该规则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海仲委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记者 黄玉玲 摄)

  吸收先进仲裁理念 提高程序透明度

  针对《2021仲裁规则》,央广网记者专访了中国海仲委副主任李虎。他谈到,此次修订规则主要因为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格局加速演变,国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

  在国际层面,国际主要仲裁机构陆续修订规则,不断优化实践,看好我国巨大市场潜力,在我国上海等地设立业务站点,直接提供仲裁服务。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航运贸易乃至国际仲裁产生了深刻影响,技术日益在常规仲裁程序中得到广泛适用。为适应中国海仲业务发展需求,紧跟国际海事、商事仲裁发展步伐,促进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中国海仲将规则修订列入2021年工作计划。

  八个“首次”实现新突破

  记者了解到,在国内层面,《2021仲裁规则》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亮点纷呈,可总结为八个“首次”。《2021仲裁规则》回应了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深刻变化,首次对电子送达、视频开庭、视频作证、电子签名以及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出台系统规定,以满足实践需求;为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充分发挥中国机构仲裁的优势,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证据规则,便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首次区分机构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明确规定仲裁庭秘书职责,厘清机构和仲裁庭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实现机构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已为《两办意见》确认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纳入规则,首次明确专家咨询意见的性质及其与仲裁庭的关系,公开透明,以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公信力;首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脱密后的裁决书可公开发布;首次增加了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作为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首次明确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全部或部分排除当事人新委任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确保程序公平;首次引入责任限制条款。

  中国海仲委副主任李虎接受记者采访(央广网记者 黄玉玲 摄)

  李虎告诉记者,“此次经办人制度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是这一次我们修订中最重要的。经办人制度区分了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案件经办人代表机构为仲裁案件提供管理服务,仲裁庭秘书为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机构人员可以担任仲裁庭秘书,但不得担任同一仲裁案件的经办人;对仲裁庭秘书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仲裁庭秘书不得参与案件表决,不得参与撰写裁决书的实质内容。这样能够进一步厘清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职责范围,防范利益冲突,切实提高仲裁透明度。而此次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明确可就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请机构下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讨论,专家咨询意见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公开透明,以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公信力。”

  充分保障仲裁质量 保障仲裁独立公正

  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海仲委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表示,《2021仲裁规则》在组庭程序中,除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庭组成和人数、选择名册外仲裁员的权利之外,为充分保障仲裁质量,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同时规定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应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产生;就首席仲裁员的产生与指定,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规则规定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期限内无法指定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编辑:姚敏 责任编辑:丁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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