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立足破除机制障碍,填补制度空白,明确落实措施,重点从明晰部门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生物多样性自身的层次性和多元性特征,决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是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确立了综合监管与分别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编制、调查、监测预警与评估等方面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有效开展调查、监测,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针对生物多样性资源家底不清、观测网络不健全等问题,《条例》规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和调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设定位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监测;在调查、监测的基础上,对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生态价值开展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整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为避免“数”出多头,《条例》提出,更加注重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健全信息联合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
山东濒临渤海与黄海,拥有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和丰富的海洋物种。《条例》突出本省特色,专门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加强对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推进砂质岸线修复、潮沟疏通、植被修复恢复、底栖生物增殖、盐碱地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二是对海洋生物综合保育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实施近岸水环境与水生态一体化修复,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
此外,《条例》还对建立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等作出了规定。